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8517.7030 |
手机用液晶显示屏 |
该商品由液晶显示玻璃、连接器、FPC、控制与驱动IC、电容器、胶框、LED灯、增光膜、铁框构成,可提供一个标准的LCD显示驱动接口(有4位、8位、VGA等不同类型),下游生产商按照接口要求进行操作来控制LCD正确显示,作为手机的输出显示单元。该商品属于手机的显示控制部分,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液晶显示屏,而且是专用于某一品牌的某一型手机的定制品,不具备通用性。各个部分功能: 1、液晶显示玻璃:玻璃板加上液晶,通过外部电路控制液晶方向实现不同偏向光线折射。 2、连接器:一般和手机中的连接器互相对应实现连接功能。 3、FPC:由是一种组合刚扰性印制板,在其中印刷一些电路实现和外部电路导通。 4、控制与驱动IC:手机将信号发给驱动IC,驱动IC进行读取分析,内部经过运算将命令通过连接器FPC传导到液晶电路及背光电路中,实现不同的显示功能。 5、背光源:包含LED灯通过不同的增光模反射加强LCD的显示亮度。 |
该商品为液晶显示屏,由液晶显示玻璃、连接器、FPC、控制与驱动IC、电容器、胶框、LED灯、增光膜、铁框构成,为带背光模组的液晶显示板,是专用于特定型号手机的定制品,不具备通用性,属于手机的专用零件,应按照《税则》十六类类注二关于零件的归类原则确定税号。该商品符合《税则》税目85.17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手机专用零件归入税则号列8517.7030。 |
Z2011-002 |
2011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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