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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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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1704.1000  商品名称:劲浪香口珠-超凉薄荷味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1704.1000

劲浪香口珠-超凉薄荷味

    “劲浪香口珠-超凉薄荷味”为浅绿色长方形固体,成分主要为:白砂糖64%-70%、胶姆基12%-18%、葡萄糖7%-10.5%、香料1%-2.3%、甘油0.1%-0.5%、氧化淀粉1.0%-1.8%、甜味素0.1%-0.5%、安赛蜜0.05%-0.2%、巴西棕榈蜡0.02%-0.05%、二氧化钛0.02%-0.06%。其中甜味素及安赛蜜起调节口感的作用。

    该商品中含有非营养型合成甜味剂(甜味素和安赛蜜)约0.15%-0.7%,远远少于所含有的营养型天然甜味剂(白砂糖和葡萄糖约71%-80.5%)。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劲浪香口珠-超凉薄荷味”应归入税则号列1704.1000。

Z2006-0034

20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