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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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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8417.1000  商品名称:钼精矿焙烧炉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8417.1000

钼精矿焙烧炉

1.用途:焙烧炉是用于将钼精矿焙烧成氧化钼的装置。 2.工作原理:精矿原料在上部炉膛用燃烧器加热,烟气随同第一层炉膛的进料进入下一步炉膛,在引风机的作用下,将烟气从第三层及其下部低层炉膛排出,通过开口门引入氧化/冷却空气,满足多膛炉中部发生加热反应的需氧量,并维持适当的炉膛温度。烟气也从中部炉膛排出,对维持合适的反应温度起到辅助作用。反应后的产品从多膛炉下部第12层排出,由冷却螺旋送去粉碎包装。 3.构成:焙烧炉是一个十二层的多膛炉装置,主要由中轴系统、燃烧和空气进料系统,耐火材料、辅助设备和钢结构外壳构成。

该商品进口状态为焙烧炉不完整散件状态。完整地焙烧炉包括中轴系统,燃烧和空气进料系统,耐火材料,辅助设备和钢结构外壳组成。此次进口部分包括价值最大的中轴系统、燃烧和空气进料系统,虽然缺少国内配套的辅助设备以及耐火材料和钢结构外壳,但其已具备完整品的基本特征,根据归类总规则二(一),应将其按照完整的焙烧炉归入税目84.17项下,并根据归类总规则六,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417.1000。

Z2009-122

200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