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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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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3301.2990或21.06  商品名称:啤酒花提取液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3301.2990或31.06

啤酒花提取液

    “啤酒花提取液”包含三种产品:一、型号:46-11,为棕色浆状物,有特殊气味。其主要成分为:香叶烯、蒎烯、石竹烯、葎草烯、桉叶烯、西柏烯、蛇麻酮(β-酸)等。二、型号:46-09,为棕色水溶液,有刺激性气味。其主要成分为:水、还原异构α-酸钾盐等。三、型号:46-12,为棕色水溶液,有刺激性气味。其主要成分为:水、四氢异构α-酸钾盐等。

    根据海关化验报告,第一种产品是以酒花为原料用液态二氧化碳萃取而得的酒花提取物,主要含香叶烯、蒎烯、蛇麻桐(β-酸)等组分,所含其他植物物质很少,符合《税则注释》中品目33.01的条文注释。因此,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301.2990。
    第二、三种产品是在液态二氧化碳提取物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制成的产品,由于这两种商品已经过脱香、成盐以及异构化等处理,超出了第三十三章的定义范围。两种商品的用途为加入啤酒中增加啤酒的苦味,属于专用于啤酒工业的制品,符合税目21.06注释的有关规定,故应归入税目21.06项下。

Z2006-0171

2006年11月22日

“归类决定”“税则号列”部分已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号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