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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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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3824.9090  商品名称:阻燃型改性树脂粒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3824.9090

阻燃型改性树脂粒

    “阻燃型改性树脂粒”成分为树脂(如PE、PP、EVA、PVC等)15%-20%、三氧化二锑70%-80%、阻燃助剂(如八溴联苯)2%、流变分散剂2%、铝酸质偶联剂1%、其他助剂1%,外观为白色或米黄色粒状。该商品生产工艺是:按相应的配方将一定数量的三氧化二锑、树脂基料和各种助剂加入到高速混料机中混合均匀,然后将混好的物料均匀送到双螺杆造粒机中进行造粒,物料在140多度的高温下在造粒机中进行交联偶合,形成完全均相的熔体,经模具挤出进行风冷切粒,成品经检验合格后包装入库。该商品主要在塑料、橡胶、电缆等高分子合成材料中起阻燃作用,能直接与其他塑料原料混合熔融,注塑成型(如家电外壳、汽车饰件等)。

    该商品为由三氧化二锑与树脂、助剂等成分经上述加工后制得的混合产品,因此不能作为单一有化学定义的无机化合物归入税目28.25。根据《税则注释》,品目38.09项下的商品是专用于纺织、造纸、制革及类似工业的产品,而该商品广泛用作塑料及聚合物的阻燃成分,因此也不能归入税目38.09。
    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阻燃型改性树脂粒”应作为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化工产品归入税则号列3824.9090。

Z2006-0231

20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