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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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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3825.9000 商品名称:回用双酚A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3825.9000

回用双酚A

    “回用双酚A”为碳酸酯成品筛出后留剩的粉状物,主要成分为生产聚碳酸酯过程中未反应的双酚A、水分和造成外观颜色的杂质,其中双酚A的含量在60%以上,聚碳酸酯微粒10%左右,水分30%以上。其色泽因含有的聚碳酸酯微粒的颜色不同而不同。进口后使用时需进行烘干等多道处理可用于生产低级建筑用胶时掺合使用。

    该商品是生产聚碳酸酯时回收的副产品,含有10%左右的聚碳酸酯微粒,且未经过提纯等工艺,不属于《税则》第二十九章的商品范围。
    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回用双酚A”属于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副产品,应归入税则号列3825.9000。

Z2006-0246

20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