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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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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3926.9090  商品名称:泡沫聚乙烯塑料板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3926.9090

泡沫聚乙烯塑料板

    该商品由50%聚苯乙烯与50%聚乙烯混合,经发泡20倍后,注入特制的模后得到的白色板块。商品上表面有规则的凸起,板中还间或有圆形的孔,下表面为凸起大方块与小方块交替的规则形状。规格为950毫米×1500毫米、950毫米×1350毫米、950毫米×950毫米。进口后,在其上平铺羊毛纤维、光电子棉、布、磁体等,做成功能性床垫。

    根据介绍,“泡沫聚乙烯塑料板”是由50%聚苯乙烯与50%聚乙烯混合,经发泡20倍后注入特制的模后得到的白色板块。该板的上表面为有规则圆柱形凸起,板中间分布有圆形小孔,下表面为凸起的大方块与小方块交替的规则形状。规格为950毫米×1500毫米、950毫米×1350毫米、950毫米×950毫米。进口后,将羊毛毡、光电子棉、负离子棉裁剪粘合打孔后平铺其上,经包覆后构成床垫芯材,然后将床垫芯材套入侧套内经包装成为床垫。
    该商品并非品目39.16注释所指的“经一次加工成整条并具有相同横截面”的型材或异型材,因此不能归入品目39.16。由于其上表面有圆柱形凸起,下表面为凸起的大小方块,并分布有小孔,该形态已不符合品目39.21的板、片概念,因此也不能归入品目39.21。
    该商品已按一定的尺寸规格形状制成型,进口后可直接作为床垫芯用于进一步加工成功能性床垫使用,属塑料制品范畴。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税则注释》中品目39.26的规定,“泡沫聚乙烯塑料板”应归入税则号列3926.9090。
    

Z2006-0280

20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