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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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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44.05  商品名称:塑木粒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44.05

塑木粒

塑木粒是由69%的木粉,23%的聚氯乙烯(PVC),5%的碳酸钙,3%的其他成分组成。它是由木粉和PVC粉,碳酸钙粉和其他粉末状的材料放入挤出机中,通过180℃左右的高温和高压后挤出而成的棕黄色圆木豆颗粒。进口后需将其调色—干燥—挤出机挤出—模具成型—冷却原型—切割—包装,用于加工成各种门框、窗框、踢脚线及各装饰线条等塑木制品。

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三(二),塑木粒归入税则号列4405.0000。

J2008-0007

2008年5月20日

已被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6号 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