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7207.1100 |
钢铁锭 |
规格:115毫米×115毫米×6000毫米。 |
根据天津市冶金工业总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的化验报告及《税则》第七十二章注释一(六)款对于其他合金钢的定义,所报三宗样品的成分均不满足一(六)款所列成分中的任一条,应属于非合金钢,且含碳量均小于0.25%。《税则》第七十二章注释一(九)关于半制成品的解释如下:连续铸造的实心产品,不论是否初步热轧;其他实心产品,除经初步热轧或锻造粗制成形以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包括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的坯件。该商品为115毫米×115毫米×6000毫米的连续铸造的实心产品,截面为正方形,故应归入税则号列7207.1100。 |
Z2006-0440 |
2006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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