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7302.1000
废钢轨
使用过的钢轨,进口时已切割成8-12米长,进口后可以不经熔融直接改作其他用途。
废钢轨为使用过的钢轨,进口前已切割成8-12米不等的钢轨段。 该商品并非是“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货品”,不符合《税则》第十五类类注八(一)的规定,故不能按废碎料进行归类。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将其按钢轨归入税则号列7302.1000。
Z2006-0459
20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