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7326.1910 |
锻制小球 |
该商品为铬合金钢制的半制成品小球,按照球体直径分为5/32″(3.969毫米)和3/16″(4.763毫米),采用相应规格的铬合金钢盘圆用专用吨锻设备锻制成小球状。进口后,作为原料经过进一步加工成为制造轴承用的滚珠。 |
对该商品的归类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一的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依照《税则注释》对品目72.05的解释,该品目所列商品从加工工艺、用途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定,从商品的相关特征判断,此“锻制小球”不属此范畴,而应属于钢铁制品范围,故应归入税则号列7326.1910。 |
Z2006-0469 |
2006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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