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位置:首页 > 查询下载 > 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8407.3410  商品名称:发动机零件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8407.3410

发动机零件

    发动机部分的零件除发电机、起动马达、曲轴轴承1套5件、连杆轴承1套4件等未进口外,其余零件基本进口(其中发动机缸体、缸盖、轴承端盖等为毛坯件)。
    该发动机排气量为2000亳升,NISSAN牌,型号为SR-2L。

    由于发电机和起动马达不是发动机的基本组成部分,而曲轴轴承、连杆轴承的缺少也不影响该套零件的基本特征。因此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二(一),该套发动机零件已具有整机特征,应作为点燃往复式发动机归入税则号列8407.3410。

Z2006-0502

20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