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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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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8417.8090  商品名称:耐火砖及耐火材料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8417.8090

耐火砖及耐火材料

    耐火砖及耐火材料是“浮法玻璃生产线”中玻璃熔炉的构成部分之一。该“玻璃熔炉”除耐火砖及耐火材料外,主要由钢结构支架、控制柜系统等组成。“浮法玻璃生产线”除了玻璃熔炉外,还包括原料制备段 、锡槽成型段、退火段、切割段、公用设备等六部分构成。“浮法玻璃生产线”六部分设备组合后完成制造成品浮法玻璃的工作。

    商品为“玻璃熔炉”的耐火砖及耐火材料,进口时与“玻璃熔炉”钢结构支架、控制柜系统等同时进口,并构成完整的“玻璃熔炉”,其加热方式为重油燃烧获得高温。
    《税则注释》对品目84.75的范围描述为:“……包括玻璃或玻璃制品的制造或热加工机器(但品目84.17或品目85.14所列的熔炉除外)”;对品目84.17的描述为:“包括非电热的工业及实验室用炉及烘箱。这些炉及烘箱可通过燃料燃烧(直接在炉膛、烘室或另设的燃烧室内燃烧),从而在炉膛或烘室内产生高温高热。……本品目包括作为炉或烘箱的零件,与炉或烘箱同时报验的成品炉衬及其他耐火或陶瓷材料制的专用零件。”
    耐火砖及耐火材料与钢结构支架、控制柜系统等同时进口,构成玻璃熔炉,且其加热方式为重油燃烧,属于非电热的工业用炉,符合税目84.17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耐火砖及耐火材料与钢结构支架、控制柜系统按非电热的工业用炉归入税则号列8417.8090。

Z2006-0526

20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