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位置:首页 > 查询下载 > 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8418.6190  商品名称:冷冻机、加湿机、风机、湿度调节计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8418.6190

冷冻机、加湿机、风机、湿度调节计

    上述商品由冷冻机、加湿机、风机、温度调节计构成。
    冷冻机:包括压缩机、凝缩器、毛细管、电磁阀、储液器和气液分离器,其压缩机、凝缩器、毛细管安装在同一个冷冻机内,是一体式单制冷冷冻机。功能:为风机提供高压低温冷媒。特点:制冷温度最低可达零下15摄氏度。制冷能力大于10950千卡/小时,小于27460千卡/小时。
    风机:包括铝花板外箱、导风罩、加热电热管、风扇、风扇马达。功能:加热低温高压的液态冷媒,吹出冷风。
    加湿机:包括铝管、PVC弯管、可烧性PVC管等喷嘴(振烫子)。采用振烫子和主机分离式专利设计。功能:将冷水直接加湿,提供最适湿的环境。冷冻能力大于7500千卡/小时。
    湿度调节计:包括可视湿度计、端子台、进口湿度传感器等。功能:利用连接线通过端子台接点输出,进行湿度测量,综合控制,用自来水经过软化、过滤、净化后送给加湿机。
    主要用于放冷室、培养室、接种室、栽培室等场所。

    上述商品由冷冻机、加湿机、风机、湿度调节计构成,完成对封闭空间的调温(制冷)调湿功能,其制冷能力可达零下15摄氏度,根据《税则注释》对制冷能力在0摄氏度以下的调温调湿设备的规定“应作为冷藏或冷冻设备归入品目84.18”,该商品属于税目84.18“电气或非电气的冷藏箱、冷冻箱及其他制冷设备”的范围,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418.6190。

Z2006-0535

20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