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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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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22.08  商品名称:饮料基料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22.08 饮料基料     成分:乙醇(约58.2%)、盐酸奎宁(39.9%)、浓缩柑橘油(约1.9%)、砷、铅(含量低于1p.p.m)。     大部分代表认为,该产品的重要特征成分是盐酸奎宁而不是浓缩的柑橘油,因此,该产品不应归入第三十三章。由于税目22.08所包含的产品不需要是完整的饮料基料,而且该产品是生产饮料的含酒精的混合制品,因此应归入税目22.08。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
W2005-107 200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