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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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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8426.4190  商品名称:集装箱正面吊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8426.4190

集装箱正面吊

    该集装箱正面吊型号为FERRARI278,功率320马力,第一节/第二节的吊重能力为45吨/32吨。主要用于码头及集装箱堆场对集装箱的搬移和堆放。
    该机器将集装箱吊具固化在吊臂前端,利用吊具的伸缩来吊20英尺或40英尺的集装箱。集装箱吊起后,利用车辆的前进或后退实现集装箱的平移。

    税则号列8426.1200的跨运车必须具有高架式门型结构,作业时横跨在货物上方,对位于机身下方的货物进行操作。而集装箱正面吊不具备这种高架式门型结构,它通过吊壁对位于车辆前方的货物进行操作,不符合跨运车的定义,不能归入税则号列8426.1200中。
    税则号列8426.4110的轮胎式起重机俗称“吊车”,通常由起升机构、运行机构、旋转机构以及改变外伸距离的变幅机构等组成,它利用本身的旋转性能实现货物的平移。而集装箱正面吊是通过车辆的前后移动实现货物的搬移和堆放。因此,集装箱正面吊也不能归入税则号列8426.4110。
    集装箱正面吊本身带有胶轮,能够自推进。因此,根据它的功能和特点,并依照税目84.26和相关子目条文,可归入税则号列8426.4190。

Z2006-0577

20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