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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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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8442.3020/9010.5029  商品名称:热敏直接制版系统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8442.3020/9010.5029

热敏直接制版系统

    该系统是高精度图文广告印刷制作的制版部分,由直接制版机和直接制版冲版机两大部分组成,制版材料使用红外热敏铝基印版。其工作流程是将计算机通过PHOTOSHOP等程序设计完成广告宣传图文资料并以文件形式传输至所示的打印控制终端,由该计算机完成图像格式的光电转换,并将图文信息传至热敏型计算机直接制版机,由制版机通过热敏激光将图像像素以每像素约400度的高温在红外热敏铝基印版上形成图像。然而此时生成的图像仅为图像潜影,尚不能用于制版,需经冲版机进行冲洗形成稳定的图像文字后,才完成制板全过程,才可将该红外热敏铝基印版用于印刷。
    其中,直接制版机的功能主要是接受并处理前端广告设计好的电脑图文信息,根据处理结果由热敏激光在印版上加热曝版,生成图像文字等广告画面的潜影,此时的印版还不能用于印刷;直接制版冲版机的功能是处理由直接制版机输出的形成潜影的印版,通过对其进行加热、显影、水洗、上胶等过程,最终形成可用于印刷的印版。

    由于直接制版机和直接制版冲版机是两台相对独立的机器且各具独立功能,不符合《税则》第十六类类注四功能机组的定义,应将两台设备分别归类,直接制版机归入税则号列8442.3020、直接制版冲版机归入9010.5029。

Z2006-0609

20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