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分别归类(8422.3030/8479.8999) |
包装检测机 |
设备由6台检测机(目检机)和2台包装机组成,与不同的液药生产流水线连接工作。其中3台检测机并联与1台包装机连接组成普液线包装检测装置;2台检测机并联与包装机连接组成氨基酸线包装检测装置;1台检测机与国内购买的包装机连接组成中试线包装检测装置。 |
包装机和检测机组合后未构成具有《税则》第十六类所列功能的设备,不符合《税则》第十六类类注四功能机组的规定,应分别归类。上述包装机可对软包装袋进行外包装,应归入税则号列8422.3030;检测机结构以输送装置为主,卤素灯部分为目视检测提供照明,因此,根据《税则注释》关于品目84.79的解释,应归入税则号列8479.8999。 |
Z2006-0677 |
2006年11月22日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2号规定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