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4410.19* ** | 木质碎料板板条 | 长210厘米,宽11.7厘米的板条。其双面带有槽榫并用塑料薄片包覆,经切割然后折叠成“U”形,组成抽屉的三面隔板。 | 委员会决定,这些产品不是九十四章总注释所指的家具零件并明确归入税目44.10。 委员会认为,该产品两面及边缘用薄层压塑料片包覆并未构成进一步加工,因此,不应排除归入税目44.10。而且如该税目注释第五段第二款所指,此种包覆是允许的。 因此,委员会决定将该产品归入税目44.10(子目4410.19)。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 * 1996年版HS子目4410.19。 ** 在协调制度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委员会决定从2002版归类意见汇编中删除这一条归类意见(见文件NC0250E2F/1)。 |
W2005-240 | 2005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