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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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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85.25  商品名称:高清演播室摄像机和高清便携摄像机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85.25

高清演播室摄像机和高清便携摄像机

    此次进口的两种摄像机与普通摄像机技术指标主要区别为:
    1.画面宽高比是16∶9,普通摄像机是4∶3;
    2.清晰度是1920×1080(210万像素),普通摄像机是720×576(41万像素);
    3.摄像头至控制单元采用数字光纤传输,普通摄像机采用模拟三同轴电缆传输;
    4.串行数字接口采用HD SDI,传输码率达到1.5Gbps,普通摄像机采用SDI,传输码率270Mbps;
    5.有1080/50i、1080/60i、1080/24P等八种信号格式,普通摄像机仅有576/50i一种输出格式;
    6.垂直扫描速率是每秒120场(60帧),普通摄像机是每秒50场(25帧);
    7.电子取景器和同步方式分别采用彩色液晶和三电平,普通摄像机采用黑色显像管和黑场。该摄像机主要用于演播室。

    根据《本国子目注释》对品目85.25项下“特种用途”的定义:“是指专用于高空、水下或应用于不可见光、激光、强光及高速拍摄等其他类似条件下使用的设备”,上述两种商品不应作为特种用途设备进行归类。

Z2006-0754

20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