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8703.1000 |
电动高尔夫球车 |
3种“电动高尔夫球车”,车长:91-114英寸,车宽:48-55英寸,车高:60-78英寸;座位数:2-4座;发动机:使用48-72伏特的电动机,配以可充电电池(110伏特家用交流电);驱动方式:前轮驱动,采用液压制动;行驶速度:小于25英里/小时;续驶能力:小于50英里;轮胎:可采用街道用轮胎,也可采用草地用轮胎。 |
高尔夫球车作为一种代步工具,不仅可以运人也可运物,也可放置球包及各种用品,有座位可以休息也可以遮风防雨。虽然其可采用街道用轮胎,也可采用草地用轮胎,但其主要用途还是高尔夫球场使用,应按《税则》具体列名归入税则号列8703.1000。 |
Z2006-0838 |
2006年11月2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