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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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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8703.1000  商品名称:电动高尔夫球车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8703.1000

电动高尔夫球车

    3种“电动高尔夫球车”,车长:91-114英寸,车宽:48-55英寸,车高:60-78英寸;座位数:2-4座;发动机:使用48-72伏特的电动机,配以可充电电池(110伏特家用交流电);驱动方式:前轮驱动,采用液压制动;行驶速度:小于25英里/小时;续驶能力:小于50英里;轮胎:可采用街道用轮胎,也可采用草地用轮胎。

    高尔夫球车作为一种代步工具,不仅可以运人也可运物,也可放置球包及各种用品,有座位可以休息也可以遮风防雨。虽然其可采用街道用轮胎,也可采用草地用轮胎,但其主要用途还是高尔夫球场使用,应按《税则》具体列名归入税则号列8703.1000。

Z2006-0838

200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