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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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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8451.80  商品名称:原地清洁地毯的机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8451.80 原地清洁地毯的机器     内装有一个0.75千瓦的电机及一个向地毯上喷洒液体清洁剂的泵,清洗过地毯的液体通过真空吸取。该机器重18.1千克,带有一个41.6升容量的液体罐,制造并销售用于大型公共场所(非家用),例如:旅馆、汽车旅馆、医院、办公室、饭店及学校。     考虑到税目85.09的注释第一段提供的说明,由于该装置的清洗溶剂罐的容量(41.6升)超过了家用需求的范围,故该装置不是电动家用器具。此外,文件中明确地指出,该装置是为旅馆、医院和办公场所,或商场设计和出售的。
    委员会决定,该商品不应归入税目85.09,应按湿洗地毯的设备归入子目8451.80。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
    为体现该决定,税目84.51、84.79和85.09的相应注释已作了修改。
W2005-349 200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