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视频卡及软件归入8471.80 | 视频卡 | 由集成电路和其他组件构成,用于安装在计算机中使其产生图像和声音。它可将从录像机、激光视盘机、CCD/V8照相机或摄录机接收的模拟图像和声音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以便计算机使用。该卡进口时附带一张磁盘(软盘),内有安装软件。该软件必须安装在计算机上,才能使计算机显示视频图像。包含安装软件的磁盘(软件)应单独归入税目85.24。 又见377号。 |
在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委员会决定,视频卡没有数据处理以外的特殊功能,应将该卡归入八十四章。同时决定将该商品的四位税目的归类推迟到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讨论。在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委员会决定,由于所讨论的视频卡满足八十四章章注五(二)设定的所有标准,应作为其他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部件归入子目8471.80。 委员会同时决定,用于视频卡的软件应归入税目85.24。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 |
W2005-369 | 2005年12月23日 | 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7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