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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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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9006.10  商品名称:激光感光绘图仪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9006.10 激光感光绘图仪     用激光束将数字格式在感光胶片上产生潜像(例如,用于复制数字原图的彩色透明片)。为复制图像,先选择原色(蓝绿、深红、黄),由一台外部主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或光栅图像处理器将每种颜色分别转为光栅数据。转为“光栅数据”后,每种单色数据被分解为无数个像素,有规则地逐行排列并通过激光束在感光胶片上曝光。不包括光栅图像处理器。
    又见480号。
    尽管该设备可与ADP机连接使用,但委员会认为,它有除了数据处理以外的专项功能,故根据八十四章注释五(五)将其排除在税目84.71之外。此外,根据照相原理,该设备的功能是利用光线的作用(一束激光)在光敏介质上重现影像,为税目90.06所包含的功能。
    会议文件还说明,相同原理工作的仪器还有电子分色机,曾由旧的目录委员会审议过,并归入《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的90.17(HS的90.06)。
    因此委员会决定,根据十六类注释一(十二)将其归入子目9006.10。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
W2005-472 200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