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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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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9013.20  商品名称:激光示位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9013.20 激光示位器     激光示位器,为便携式,制成手枪或笔等形状,通过自身能源进行工作。其铜壳体内装有激光二极管及微电子元件,装有开关,靠电池启动,装置上可装带钥匙环、钩的贱金属链。激光示位器能够发射出波长660~680nm的一束红色可见相干光束,并将其投射到远处物体上显示出明亮的红点。通常用于教学及演示以引起听众的注意。     税目85.13、85.31、85.41、85.43和90.33根据下列原因排除:
    ——85.13:虽然可以认为是一种便携式灯,但85.13的便携式灯要用85.39的灯泡制成,虽然不合此例;
    ——85.31:虽然该激光示位器可以产生相干的连续光,但也不能认为是电气音响和视觉信号装置;
    ——85.41:该注释中写明本税目的全部产品都应是零件,由于该激光示位器不是一个激光二极管,所以不能按激光二极管归类;
    ——85.43:只有不能归入其他税目的货品,才能归入此税目;
    ——90.33:本税目的货品是零件和部件,所以不能归入本税目。
    最后,根据该激光示位器的特殊功能和税目90.13的注释,归入子目9013.20。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和六。
W2005-479 200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