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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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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2103.9090  商品名称:旺味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2103.9090

旺味

    “旺味”是由谷氨酸钠50%、甘氨酸30%、丙氨酸10%、肌甙酸钠2.5%、次黄甙酸钠2.5%、柠檬酸钠3%、丁二酸钠2%等组成的白色粉末,外包装为纸箱,内包装为塑料袋,25千克/袋,用作食品制造或加工的调味料。

    该商品属于混合调味料。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旺味”应归入税则号列2103.9090。

Z2006-1177

20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