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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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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8419.8990  商品名称:燃油干燥器(申报品名)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8419.8990

燃油干燥器(申报品名)

    “燃油干燥器(申报品名)”,又称热风枪,型号为VAL6,属红外线型,主要由油箱、燃烧器、红外线放热盘等构成。工作原理:燃油经高压喷雾,与空气混合后,点火燃烧,燃烧室温度升高,通过红外线放热盘辐射释放热量。该热风枪主要用于工厂、建筑工地、运动场所、室内外聚会的取暖、航空引擎预热和涂饰及装贴、沥青及混凝土的干燥等。

    该商品利用燃油产生的热量释放红外线进行辐射加热,除能够干燥其他物品外,还能用于取暖,属红外线加热设备。由于其未装有电动风扇或鼓风机,不符合《税则注释》对品目73.22的规定,因此,不能归入其中。由于《税则注释》中品目84.19包含的商品为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不论是否电热的,故该红外线加热器符合《税则注释》中品目84.19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和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8419.8990。

Z2006-1327

20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