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位置:首页 > 查询下载 > 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8430.3100  商品名称:移动式破碎机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8430.3100

移动式破碎机

    该商品的型号为Scamec 1000,主要用于井下采矿作业中大块矿石破碎,以便于搬运并送入旋回式破碎机破碎,其工作原理为液压破碎(冲击),可来回移动。该设备由底盘、破碎臂、液压锤等部分组成。其中底盘包括发动机、变速箱、车桥、轮胎、24伏电气系统、制动系统。

    “移动式破碎机”,型号为“Scamec 1000”,由底盘、破碎臂和液压锤三部分组成,轮式自走式,其底盘装有柴油发动机、变速箱及换档操作装置、转向及制动装置,其液压锤的操纵装置与行走驾驶装置装在同一驾驶室内。通过液压传送动力,利用破碎臂和液压锤上下反复震荡冲击,达到将大块铁矿石凿成小块铁矿的目的,便于由其他搬运设备运至后方破碎机作进一步破碎。
    上述商品虽带有发动机、变速箱/换档装置和转向/制动装置,但其机械操纵装置和行走装置均安装在同一驾驶室内,根据《税则注释》品目87.05条文中的描述:“装在轮式或履带式底盘上的自推进式机器,如果上述一种或多种推进或中心部件装在作业机器的驾驶室内,则不论整台机器是否可以依靠自身的动力在道路上行驶,仍应归入税目84.26、84.29或84.30等”,上述商品不应归入税目87.05项下。
    上述商品属自推进式矿石开采机械,符合《税则》税目84.30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自推进式凿岩机归入税则号列8430.3100。

Z2006-1342

20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