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8430.6920 |
拖式激光铲运机 |
该商品由工作装置、牵引装置、行走装置和液压操纵系统四大部分组成。工作装置即铲运斗,包括斗体、斗门铲刀及机架;牵引装置包括拖杆和辕架;行走装置包括轮轴和轮胎;液压操纵系统包括工作油缸、分配阀、高压油管、油箱等。拖式激光铲运机必须在210马力拖拉机的牵引下进行铲运工作。功能:能够自装、自运、自卸,容量大,加装GPS激光导航平地仪可以精确平整土地。 |
该商品本身不具备动力推进装置,不符合《税则注释》对品目84.29项下商品范围的定义,属于非自推进的泥土铲运机器。其符合《税则》税目84.30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非自推进式铲运机归入税则号列8430.6920。 |
Z2006-1344 |
2007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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