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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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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8438.8000  商品名称:酿酒机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8438.8000

酿酒机器

    进口商品:蒸米放冷机1台、切反机1台、清酒过滤泵1台、酒母用温度计1个、酒精计2个、温度计1个、搪瓷罐137个(容积400~10000升)、自动压榨机1台、精米机2台、蒸馏器1台。没进口商品:热杀菌机、净水装置、加压泵、包冷机冷却垫(用于给搪瓷罐降温,因价格太高没有进口)、连接软管。上述商品用于生产清酒及调味品(醋等)。

    该酿酒机器包括蒸米放冷机、切反机、清酒过滤泵、酒母用温度计、酒精计、温度计、搪瓷罐(容积400升~10000升)、自动压榨机、精米机、蒸馏器等,用于组装食品酿造生产线。可用来酿酒、制醋、制酱油等。其进口的设备已经能构成食品发酵酿造的主体。
    《税则注释》对品目84.38排他条款中对“未装有机械装置的发酵桶”的描述,针对的是单独进口状态的商品,如该商品与其他设备配套进口且满足功能机组的相关规定,应同其他设备一并归类。
    上述商品属于食品、饮料工业用机器,符合《税则》税目84.38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按其他食品加工机器归入税则号列8438.8000。

Z2006-1348

20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