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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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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8525.8021  商品名称:高速摄像系统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8525.8021

高速摄像系统

    该高速摄像系统的型号为HSV-500C3,由遥控器、彩色高速照相机、小型摄像记录器组成,用于记录在高速运转的电子生产线上发生的故障。高速照相机拍摄下来的影像存储到记录器中的盒式录像带中,通过记录器和显示屏的连接把拍摄下来的影像在显示屏上播放,并且记录器中的盒式录像带也可以直接在一般的S-VHS/VHS录像机上放映。遥控器是用来控制小型摄像记录器的。该商品可以通过510×485的高解像度拍摄1250fps,也可以通过510×242的高解像度拍摄2500fps。该商品的照相机信号全部用数字传输,采用S-VHS/VHS规格为记录方式,具有瞬间信号记录/编辑/检出功能。

    该高速摄像系统,型号HSV-500C3,主要由高速照相机及记录器构成,此结构符合《本国子目注释》关于“静像视频摄像机”的结构描述;其最高拍摄速度可达到2500fps,用于对高速运转设备的拍摄,符合《本国子目注释》有关“特种用途”的描述,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8525.8021。

Z2006-1411

20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