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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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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8716.8000  商品名称:修理车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8716.8000

修理车

    该商品由三部分组成:
    1.垫子(由PU人造革、海绵、复合木板组成);
    2.框架(材料为A3钢);
    3.轮子及支架。
    该商品主要为汽车修理者服务,可以让修理者躺在车上,滑入汽车底部,进行检测和维修。

    该商品为非机械驱动车辆,符合《税则》税目87.16及其子目条文的描述。虽然《税则注释》对品目87.16的描述中规定:“未装有底盘的商店小型有轮购物容器,……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但是,该排除条款仅指“购物容器”,并不适用于该修理车。因此,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和六,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8716.8000。

Z2006-1516

20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