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9027.8019 |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型号:6890N/59751)主要由自动进样器、气相色谱仪、质谱仪、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组成。 |
该商品为理化分析仪器,符合《税则》税目90.27的描述。其名称虽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但其本身不具备气相色谱的检测功能,而是利用气相色谱柱对样品气体进行分离,实际检测功能通过质谱仪实现,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作为质谱仪归入税则号列9027.8019。 |
Z2006-1543 |
2007年12月5日 |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0号规定已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