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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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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9027.8019  商品名称: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9027.8019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型号:6890N/59751)主要由自动进样器、气相色谱仪、质谱仪、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组成。
    工作原理:色谱—质谱联用仪是将色谱对混合物出色的分离能力和质谱对单一物质精准的定性能力相结合的仪器。通常情况下,进样口被加热到超过200℃,液体样品在进样口当中受热瞬间汽化,然后进入毛细管色谱柱,根据各种有机化合物作用力的不同,把各种有机化合物分离开。当被分离的化合物依次进入到质谱后,受到电子的轰击而裂解成许多小的碎片离子,电子倍增器检测到这些碎片离子后将其转换为数字信号,通过计算机可以判断被分析样品的成分和含量。
    该商品中的气相色谱仪将样品中的有机化合物进行分离,本身无检测器,而质谱仪对被检样品进行定性定量分析,质谱仪起主要作用。

    该商品为理化分析仪器,符合《税则》税目90.27的描述。其名称虽为“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但其本身不具备气相色谱的检测功能,而是利用气相色谱柱对样品气体进行分离,实际检测功能通过质谱仪实现,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作为质谱仪归入税则号列9027.8019。

Z2006-1543

2007年12月5日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0规定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