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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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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9027.8099  商品名称:卡式水分仪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9027.8099

卡式水分仪

    该仪器是测定样品中微量至常量水分的量用仪器,通常由测量容器、搅拌器、分析杯等部分组成。其工作原理是基于卡尔费休化学反应原理即通过给被测物质中加入试剂,待其达到分析终点时被测物质会与试剂产生化学反应,通过计算终点反应时加入的试剂量来折算出被测物质的水分浓度。

    该商品是对样品中水分的测量仪器,符合《税则》税目90.27的商品描述,但并非子目9027.10的气体或烟雾分析仪。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将其归入税则号列9027.8099。

Z2006-1544

20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