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决定文件 |
生效日 |
备注 |
87.02;87.03 |
五菱V1观光车 |
“五菱V1观光车”有四种车型:1.型号WLQ2080,8座内燃机(汽油)型,排气量为797毫升;2.型号WLQ2110,11座内燃机(汽油)型,排气量为797毫升;3.型号WLD1080,8座电动型;4.型号WLD1110,11座电动型。上述观光车的最高车速为45千米/小时,用于观光旅游、楼盘参观、公园观光、县城公交运输等。 |
该观光车主要用于载人,它通常在普通路面上行驶,因此不能按高尔夫球车的类似车辆归类。根据《税则》对税目87.02和87.03的规定,型号为WLQ2110和WLD1110的11座内燃(汽油)或电动型观光车,应归入税则号列8702.9030;型号为WLQ2080的8座内燃(汽油)型观光车应归入税则号列8703.2190;型号为WLD1080的8座电动型观光车,应归入税则号列8703.9000。 |
Z2006-1583 |
2007年12月5日 |
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7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