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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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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第21章或第29章  商品名称:味精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第21章或第29章

味精

    味精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三类:
    1.根据消费习惯制成的谷氨酸钠与食盐的混合物,这在我国某些地区生产较多;
    2.生产高纯度、高透明度、大粒度的结晶味精,其纯度、透明度、重金属含量等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已达到我国关于谷氨酸钠的国标(GB8967-88)的要求,这在国外和国内许多生产厂家已大量采用;
    3.由谷氨酸单钠再配以一定量的增效剂(如:5′-肌苷酸钠、5′-鸟苷酸钠等)制成强力味精或特鲜味精。

    会议决定,对于完全符合国标的“谷氨酸钠”,如果没有人为的加入“杂质”,应归入《税则》第二十九章;如果是混合的产品,则归入《税则》第二十一章。

J2006-0004

20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