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第21章或第29章
味精
味精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三类: 1.根据消费习惯制成的谷氨酸钠与食盐的混合物,这在我国某些地区生产较多; 2.生产高纯度、高透明度、大粒度的结晶味精,其纯度、透明度、重金属含量等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已达到我国关于谷氨酸钠的国标(GB8967-88)的要求,这在国外和国内许多生产厂家已大量采用; 3.由谷氨酸单钠再配以一定量的增效剂(如:5′-肌苷酸钠、5′-鸟苷酸钠等)制成强力味精或特鲜味精。
会议决定,对于完全符合国标的“谷氨酸钠”,如果没有人为的加入“杂质”,应归入《税则》第二十九章;如果是混合的产品,则归入《税则》第二十一章。
J2006-0004
20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