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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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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44.05  商品名称:塑木粒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44.05

塑木粒

该塑木粒为“绿可”牌,是一种由40%塑料和60%的木屑粉混合粘聚而成的木粒,呈棕黄色圆木豆颗粒状。进口后需将其调色—干燥—挤出机挤出—模具成型—冷却原型—切割—包装,用于加工成种门框、窗框、踢脚线及装饰线条等塑木制品。

塑木技术是将塑料、林木两类差别较大的不同材料混合在一起,加工成塑木制品。塑木配方一般为塑料、木粉和各种助剂所组成,其比例视加工设备不同而变化,同时也因产品的用途、要求不同而异。塑木原料中的塑料大多采用回收再生的废旧塑料,其种类一般以聚烯烃(聚乙烯、聚丙烯)和聚氯 乙烯为主;木质纤维大多利用废旧木粉、碎木、渣木和其他木质纤维。
会议决定该商品归入《税则》税目44.05。

J2006-0025

20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