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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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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8426.41  商品名称:集装箱正面吊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8426.41

集装箱正面吊

    为自推进设备,配有一台柴油发动机、多个轮胎、一个带有绞盘和扩张器的伸缩臂或一个配有带钩滑车的升降系统。它具有“拾起和运送”功能,并特别设计了各种工业和货物装卸附件,如扩张器(用于国际标准集装箱)、背负式工具(用于非标准集装箱)、带钩滑车和绞盘、固定钩、抓钩臂、抓斗(用于木材、管材等)和叉。它可提升和处理重量达60吨工业货物和载荷。其利用液压系统实现提升功能,主要功能与用于集装箱的提升的堆垛的起重机功能相同。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

W2008-062

2008年7月3日

协调制度归类意见汇编(第二版)增补第7号(NG0115E1a)
(WCO协调制度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