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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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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8427.20  商品名称:自推动集装箱堆垛机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8427.20

自推动集装箱堆垛机

    该设备包括:一个以柴油为动力的6轮底盘、一个固定在底盘上的封闭驾驶室、一个安装在底盘前部的垂直伸缩升降柱和一个安装在升降柱上的皮带驱动的扩张器。伸缩柱外部可从伸缩柱内部垂直伸出或缩进,以升降扩张器,另外,扩张器也可借助皮带驱动升降。借助该模式,这种集装箱堆垛机可举起36吨重物,并能将集装箱堆至13米高。其最高行驶速度为23~24公里/小时,提升速度为0.30~0.40米/秒。其转弯半径为7.6米。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

W2008-063

2008年7月3日

协调制度归类意见汇编(第二版)增补第7号(NG0115E1a)
(WCO协调制度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