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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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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8543.9090  商品名称:电子烟雾化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8543.9090

电子烟雾化器

该商品由吸嘴盖、电热丝、PE棉(吸附有烟液,其中烟液的主要成份:蒸馏水、尼古丁、香料、柠檬酸、甘油等)、硅胶柱、电极金属件、雾化器钢管和外螺纹铜件等组成,使用时需与锂电池组件(未同时进出口)组成完整的电子烟。锂电池组主要由锂电池、单向咪头(是电子烟电池组单元的一个元件,是一种气动感应电路开关,起到导通控制电路板工作的作用)、电极金属件、控制板、LED灯组成。当使用者抽吸时,通过单向咪头输出启动信号,与之相连接的控制电路板工作,空气由螺纹连接装置的间隙进入雾化工作室,带动烟液通过发热丝在雾化工作室里面加热雾化,雾化后的小微滴悬浮在气流中形成烟雾,经过滤嘴吸出,同时LED发光,最终达到模拟抽烟的效果。零售包装,5/盒。

 

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将该商品按照电子烟的专用零件归入税则号列8543.9090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号 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

201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