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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目录
归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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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8号 关于公布2020年商品归类决定
税则号列:9018.4990 商品名称:手柄(带机头和夹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

归类决定

决定文件

生效日

备注

9018.4990

手柄(带机头和夹具)

为微型电动手柄,属医疗器械二类产品范畴。手柄可经高温高压消毒,用于配合临床用低速直机头或弯机头以及国产电源控制器使用。手柄外观为银灰色金属外壳,内部是微型电机(马达),手柄尾部有弹簧电源线与电源控制器相连。通过输入220伏电源到控制器,变压后控制器输出32(D/C)直流电源到电机(马达)上,电机带动前端临床专用直机头或弯机头使用。在直机头或弯机头的前端有个专用夹具,可配合各种形状的刀具及抛光类材料使用(如:牙科专用钨钢刀头、牙科用抛光杯、抛光轮、切割片等)。主要用于口腔内部直接接触人体骨骼部分的打磨及钻孔。


 

该商品为微型电动手柄,同时进口机头和夹具。手柄由外壳、微型电机(马达)、弹簧电源线构成。工作原理:电机带动前端临床专用直机头或弯机头使用,在直机头或弯机头的前端有个专用夹具,可配合各种形状的刀具及抛光类材料使用(如:牙科专用钨钢刀头、牙科用抛光杯、抛光轮、切割片等)。主要用于口腔内部直接接触人体骨骼部分的打磨及钻孔。若电动手柄、机头和夹具一同进口,数量匹配,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一并归入税则号列9018.4990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 公布2015年商品归类决定(Ⅱ)

201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