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5 家禽,即鸡、鸭、鹅、火鸡及珍珠鸡(+):
01.05 Live poultry, that is to say, fowls of the species Gallus domesticus:
品目注释
章注释
类注释
01.05 家禽,即鸡、鸭、鹅、火鸡及珍珠鸡(+):
— 重量不超过185克:
11— — 鸡
12 — — 火鸡
13 — — 鸭
14 — — 鹅
15 — — 珍珠鸡
— 其他:
94 — — 鸡
99 — — 其他
本品目仅包括所列的各种活家禽。鸡属家禽包括普通家鸡及阉鸡,但不包括其他活禽〔例如,鹧鸪、野鸡、鸽、野鸭、大雁(品目01.06)〕。
○
○ ○
子目注释:
子目0105.11、0105.12、0105.13、0105.14及0105.15
子目0105.11、0105.12、0105.13、0105.14及0105.15所列重量是指每一只家禽的重量。
第一章 活动物
注释:
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品目03.01、03.06、03.07或03.08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二、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以及
三、品目95.08的动物。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所有活的动物(食用或其他用途),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二、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
三、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动物(品目95.08)。
运输途中死亡的动物,如果适合供人食用的归入品目02.01至02.05、02.07或02.08,其余的归入品目05.11。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注释:
一、本类所称的各属种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包括其幼仔在内。
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干的产品,均包括经脱水、蒸发或冷冻干燥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