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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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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02.10 肉及食用杂碎,干、熏、盐腌或盐渍的;可供食用的肉或杂碎的细粉、粗粉:
02.10 Meat and edible meat offal, salted, in brine, dried or smoked; edible flours and meals of meat or meat off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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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2.10 肉及食用杂碎,干、熏、盐腌或盐渍的;可供食用的肉或杂碎的细粉、粗粉:

        猪肉:

    11 — — 带骨的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12 — — 腹肉(五花肉)

    19 — — 其他

    20 牛肉

    其他,包括可供食用的肉或杂碎的细粉、粗粉:

    91 — — 灵长目的

    92 — — 鲸、海豚及鼠海豚(鲸目哺乳动物)的;海牛及儒艮(海牛目哺乳动物)的;海豹、海狮及海象(鳍足亚目哺乳动物)的

    93 — — 爬行动物(包括蛇及龟鳖)的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按本品目所列方法制作的各种肉及食用杂碎,但不包括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或家禽脂肪(品目02.09)。本品目也同样包括按本品目所列方法制作的五花肉和带有大量肥肉的类似肉,以及带有一层瘦肉的肥肉。

    盐腌、干制(包括脱水或冻干)或熏制的肉(例如,熏腌肉、火腿),如果未经剁碎或绞碎并加有其他配料就灌入肠、肚、膀胱、皮囊或类似肠衣(天然或人造)内,仍应归入本品目(否则归入品目16.01)。

    本品目包括食用肉或食用杂碎的粗粉或细粉,但不包括不适合供人食用的(例如,喂养动物的)肉或杂碎的粗粉或细粉(品目23.01)。

    品目02.06的注释条文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适用于本品目的食用杂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