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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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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03.05 干、盐腌或盐渍的鱼;熏鱼,不论在熏制的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03.05 Fish, dried, salted or in brine; smoked fish, whether or not cooked before or during the smoking process; flours, meals and pellets of fish, fit for human consum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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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05  干、盐腌或盐渍的鱼;熏鱼,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10  —    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20  —    干、熏、盐腌或盐渍的鱼肝、鱼卵及鱼精

    —    干、盐腌或盐渍的鱼片,但熏制的除外:

    31  —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鯽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32  — — 犀鳕科、多丝真鳕科、鳕科、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鳕科、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

    39  — — 其他

    —    熏鱼,包括鱼片,但食用杂碎除外:

    41  — — 大麻哈鱼〔红大麻哈鱼、细磷大麻哈鱼、大麻哈鱼(种)、大鳞大麻哈鱼、银大麻哈鱼、马苏大麻哈鱼、玫瑰大麻哈鱼〕、大西洋鲑鱼及多瑙哲罗鱼

    42  — —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

    43  — — 鳟鱼(河鳟、虹鳟、克拉克大麻哈鱼、阿瓜大麻哈鱼、吉雨大麻哈鱼、亚利桑那大麻哈鱼、金腹大麻哈鱼)

    44  —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鯽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49  — — 其他

    —    干鱼(不包括食用杂碎),不论是否盐腌,但熏制的除外:

    51  — — 鳕鱼(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太平洋鳕鱼)

    52  —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鯽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53  — — 犀鳕科、多丝真鳕科、鳕科、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鳕科、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鳕鱼(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太平洋鳕鱼)除外

    54  — —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鳀鱼(鳀属)、沙丁鱼(沙丁鱼、沙瑙鱼属)、小沙丁鱼属、黍鲱或西鲱、鲭鱼[大西洋鲭、澳洲鲭(鲐)、日本鲭(鲐)]、印度鲭(羽鳃鲐属)、马鲛鱼(马鲛属)、对称竹荚鱼、新西兰竹荚鱼及竹荚鱼(竹荚鱼属)、鲹鱼(鲹属)、军曹鱼、银鲳(鲳属)、秋刀鱼、圆鲹(圆鲹属)、多春鱼(毛鳞鱼)、剑鱼、鲔鱼、狐鲣(狐鲣属)、枪鱼 、旗鱼、四鳍旗鱼(旗鱼科)

    59  — — 其他

    —    盐腌及盐渍的鱼(不包括食用杂碎),但干或熏制的除外:

    61  — —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

    62  — — 鳕鱼(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太平洋鳕鱼)

    63  — — 鳀鱼(鳀属)

    64  —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鯽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69  — — 其他

    —    鱼鳍、鱼头、鱼尾、鱼鳔及其他可食用杂碎:

    71  — — 鲨鱼翅

    72  — — 鱼头、鱼尾、鱼鳔

    7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下列状态的鱼(整条、去头、成块、成片或肉碎)及食用鱼杂碎:

    一、干的;

    二、盐腌或盐渍的;

    三、熏制的。

    用以腌制成盐渍鱼的盐可以加有亚硝酸钠或硝酸钠。腌咸鱼时可用少量糖,它不影响其归入本品目。

    经过两种或两种以上本品目所列方法制作的鱼,以及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粉〔不论是否脱脂(例如,用溶剂提取法脱脂)或经过热处理〕、鱼丸,均归入本品目。

    熏鱼在熏制前或熏制中(热熏)有时进行热处理,使鱼肉部分或全部煮熟,如果未经其他任何使其失去熏鱼特征的加工,其归类不受影响,仍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所列方法制作的主要鱼类有沙丁鱼、鳀鱼、沙脑鱼、西鲱鱼、金枪鱼、鲭鱼、鲑鱼、鲱鱼、鳕鱼、黑线鳕鱼及庸鲽鱼。

    干制、盐腌、盐渍或熏制的已与鱼身其他部分分离的食用鱼杂碎〔例如,鱼皮、鱼尾、鱼鳔、整个或半个鱼头(带或不带脑、颊、舌、眼、颌或唇)、鱼胃、鱼鳍、鱼舌〕,以及鱼肝、鱼卵及鱼精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不适合供人食用(例如,工业用)的鱼杂碎及鱼废料(品目05.11)。

      (二)烹煮过的鱼(上述熏鱼除外)、用其他方法制作(例如,油泡、醋腌或调味汁腌泡)的鱼,以及鲟鱼子酱和鲟鱼子酱代用品(品目16.04)。

    (三)鱼汤(品目21.04)。

    (四)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的粗粉、细粉及团粒(品目23.01)。

     

    子目注释:

    子目0305.71

    子目0302.92的子目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适用于本子目的产品。

    本子目主要包括简单干制但未去皮的鲨鱼翅以及干制前浸泡热水、去皮或撕丝的不完整鲨鱼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