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带壳或去壳的甲壳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带壳或去壳甲壳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不论是否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适合供人食用的甲壳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03.06 Crustaceans, whether in shell or not, live, fresh, chilled, frozen,dried, salted or in brine; smoked crustaceans, whether in shell or not, whether or not cooked before or during the smoking process; crustaceans, in shell, cooked by steaming or by boiling in water, whether or not chilled, frozen, dried, salted or in brine; flours, meals and pellets of crustaceans, fit for human consumption:
品目注释
章注释
类注释
03.06 带壳或去壳的甲壳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带壳或去壳甲壳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不论是否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适合供人食用的甲壳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 冻的:
11 — — 岩礁虾及其他龙虾(真龙虾属、龙虾属、岩龙虾属)
12 — — 鳌龙虾(鳌龙虾属)
14 — — 蟹
15 — — 挪威海鳌虾
16 — — 冷水小虾及对虾(长额虾属、褐虾)
17 — — 其他小虾及对虾
19 — — 其他,包括适合供人食用的甲壳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 活、鲜或冷的:
31 — — 岩礁虾及其他龙虾(真龙虾属、龙虾属、岩龙虾属)
32 — — 鳌龙虾(鳌龙虾属)
33 — — 蟹
34 — — 挪威海鳌虾
35 — — 冷水小虾及对虾(长额虾属、褐虾)
36 — — 其他小虾及对虾
39 — — 其他,包括适合供人食用的甲壳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 其他:
91 — — 岩礁虾及其他龙虾(真龙虾属、龙虾属、岩龙虾属)
92 — — 鳌龙虾(鳌龙虾属)
93 — — 蟹
94 — — 挪威海鳌虾
95 — — 小虾及对虾
99 — — 其他,包括适合供人食用的甲壳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本品目包括:
一、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甲壳动物,不论是否带壳。
二、熏制的带壳或去壳甲壳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经烹煮。
三、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不论是否加有少量临时保藏用的化学防腐剂),它们也可以是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
甲壳动物的主要种类是龙虾、大螯虾、淡水小龙虾、蟹、河虾及对虾。
本品目也包括不完整的甲壳动物(例如,龙虾及淡水小龙虾的“尾部”,蟹钳),只要这些去壳产品的加工方法未超出上述第一款所列范围。
本品目还包括适合供人食用的甲壳动物的粗粉、细粉及团粒。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03.08的海胆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二)用非本品目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甲壳动物(包括不完整的在内)(例如,用水煮过的去壳甲壳动物)(品目16.05)。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
(二)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的肉(品目02.08或02.10);
(三)因品种或鲜度不适合供人食用的死鱼(包括鱼肝、鱼卵及鱼精等)、死甲壳动物、死软体动物及其他死水生无脊椎动物(第五章);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粉、粒(品目23.01);或
(四)鲟鱼子酱及用鱼卵制成的鲟鱼子酱代用品(品目16.04)。
二、本章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少量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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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子目0305.10、0306.19、0306.29、0307.91、0307.99及0308.90
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中,适合供人食用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应酌情归入子目0305.10、0306.19、0306.29、0307.91、0307.99及0308.90。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所有活的或死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这些动物可供直接食用、工业用(罐头工业等)、产卵用或观赏用。但不包括因其种类或鲜度不适合供人食用的死鱼(包括其肝及卵)、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五章)。
所称“冷”,是指产品的温度一般降至0℃左右,但产品尚未冻结的。所称“冻”,是指温度降至产品的冰点以下,使产品全部冻结的。
本章也包括未经制作、保藏或仅经本章规定方法制作、保藏的可食用鱼卵及鱼精。经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可食用鱼卵及鱼精,或作为鱼子酱或鱼子酱代用品适合直接食用的鱼卵及鱼精,均归入品目16.04。
本章货品与第十六章货品的区别:
本章仅限于本章各品目所列状况的鱼(包括肝及卵)、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受此条件限制,上述货品不论是否切割、剁碎、绞碎、磨碎等,均应归入本章。此外,本章不同品目产品的混合(组合)物(例如,品目03.02至03.04的鱼与品目03.06的甲壳动物相混合)也归入本章。
然而,烹煮或未按本章规定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例如,仅用面糊或面包屑包裹的鱼片、煮过的鱼)应归入第十六章。但必须注意,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烹煮了的熏鱼及熏制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仍应分别归入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而用烹煮过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制得的细粉、粗粉及团粒也仍应分别归入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
还须注意,本章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即使采用密封包装(例如,听装熏鲑鱼),仍归入本章。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密封包装的产品,一般用本章各品目所列加工范围以外的方法制作或保藏,因此,它们应归入第十六章。
同样,本章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经过改性空气包装(MAP)加工方法包装的,仍归入本章(例如,鲜或冷藏的鱼)。在采用MAP方法进行加工时,产品周围的气体已被改变或受到控制(例如,通过抽去或减少氧气的含量,并将其置换成氮气或二氧化碳,或增加氮气或二氧化碳的含量)。
除上述情况外,本章也不包括:
(一)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
(二)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的肉(品目02.08或02.10);
(三)鱼废料及不能食用的鱼卵(例如,用作鱼饵的咸鳕鱼卵)(品目05.11);
(四)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品目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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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子目0305.10、0306.19、0306.39、0306.99、0307.91、0307.92、0307.99及0308.90
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中,适合供人食用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应酌情归入子目0305.10、0306.19、0306.39、0306.99、0307.91、0307.92、0307.99及0308.90。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注释:
一、本类所称的各属种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包括其幼仔在内。
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干的产品,均包括经脱水、蒸发或冷冻干燥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