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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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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05.05 带有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鸟体其他部分,羽毛及不完整羽毛(不论是否修边)、羽绒,仅经洗涤、消毒或为了保藏而作过处理,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粉末及废料(+):
05.05 Skins and other parts of birds, with their feathers or down, feathers and parts of feathers (whether or not with trimmed edges) and down, not further worked than cleaned, disinfected or treated for preservation; powder and waste of feathers or parts of fea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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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5.05  带有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鸟体其他部分;羽毛及不完整羽毛(不论是否修边)、羽绒,仅经洗涤、消毒或为了保藏而作过处理,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粉末及废料(+)

           10      填充用羽毛;羽绒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带有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鸟体其他部分(例如,头、翅);以及

        二、羽毛和不完整羽毛(不论是否修边)及羽绒。

        只要这些货品未经加工,或仅经洗净、消毒、为保藏而进行处理,但未进一步加工或制成标本。

        本品目也包括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碎屑、粗粉及废料。

        本品目的货品可供制被褥、装饰(通常须进一步加工)或其他用途。不同种类羽毛在协调制度的归类上并无区别。

        本品目所称“不完整羽毛”,包括沿羽毛直撕开来的羽毛片、从羽轴上切割下来或附着在羽轴削片上的羽支(不论是否修边)、羽管及羽轴。

        羽毛或羽绒用布袋作零售包装但明显不是制成坐垫、枕头的仍归入本品目。简单捆扎在一起以便于运输的羽毛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加工程度超出本品目所列范围(例如,漂白、染色、卷曲)或制成标本的鸟皮及鸟体其他部分、羽毛及不完整羽毛制品等。这类物品一般归入品目67.01(参见该品目注释)。但已加工羽管及其制品应按其主要特征归类(例如,钓鱼浮子——品目95.07;牙签——品目96.01)。

     

    子目注释:

    子目0505.10

        所称“填充用羽毛”,是指家禽(特别是鹅或鸭)、鸽子、鹧鸪或类似禽类的羽毛,但粗大的翼毛或尾毛及分级时摒弃的粗大的羽毛除外。所称“羽绒”,主要指鹅或鸭毛中最为细小、柔软的绒毛,它与羽毛的区别在于没有硬羽轴。上述羽毛及羽绒主要用于填充被褥及其他制品,例如,坐垫及保暖服装(例如,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