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0 龙涎骨、海狸香、灵猫香及麝香;斑蝥;胆汁,不论是否干制,供配制药用的腺体及其他动物产品,鲜、冷、冻或用其他方法暂时保藏的
05.10 Ambergris, castoreum, civet and musk; cantharides; bile,whether or not dried; glands and other animal products used in the prepa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fresh, chilled, frozen or otherwise provisionally preserved:
品目注释
章注释
类注释
05.10 龙涎香、海狸香、灵猫香及麝香;斑蝥;胆汁,不论是否干制;供配制药用的腺体及其他动物产品,鲜、冷、冻或用其他方法暂时保藏的
龙涎香为抹香鲸分泌出来的一种物质,由同一圆心的多层分泌物凝聚而成,重达上百千克。稠度似蜡,擦之散发出一股香甜味。颜色从灰到黑,密度小于水。切勿将龙涎香与琥珀相混淆。琥珀是一种矿物树脂,应归入品目25.30。
海狸香是一种树脂物质,呈棕色、浅红色或淡黄色,味苦,有一股刺鼻的气味,为海狸的分泌物,通常与其所赖以形成的腺囊(一般两头连在一起)一同报验。这些腺囊通常编成辫状,长度为5~10厘米不等。
灵猫香是由灵猫所分泌的树脂状物质,棕黄色或褐色,呈浆状或油状,有象天然麝香那样的浓烈气味。
麝香是某种鹿的分泌物,包藏于其所赖以形成的腺囊(一面扁平无毛,一面外凸,表面长满灰色的毛)中。分泌物为暗棕色,有强烈气味。切勿将麝香与第二十九章的人造麝香(二甲苯麝香、合成麝香等)相混淆。
斑蝥是一种甲虫,主要利用其起疱或反刺激的特性。报验时通常已干制或呈粉末状。
本品目还包括:
一、制造器官治疗药品用的动物腺体及其他动物器官,其性质或制作方法不适合供人食用(胰腺、睾丸、卵巢、胆囊、甲状腺、脑下腺等),鲜、冷、冻或为了运输、储存需要用其他方法临时保藏(例如,浸在甘油、丙酮或酒精中)。干制或萃取产品不归入本品目(品目30.01)。〔参见本章注释一(一)关于食用产品的规定〕。
二、不论是否干制的胆汁(胆汁精除外 品目30.01)。
本品目不包括制成干片后用安瓿封装的蛇或蜂的毒液(品目30.01)。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食用产品(整个或切块的动物肠、膀胱和胃以及液态或干制的动物血除外);
(二)生皮或毛皮(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三章),但品目05.05的货品及品目05.11的生皮或毛皮的边角废料仍归入本章;
(三)马毛及废马毛以外的动物纺织原料(第十一类);或
(四)供制帚、制刷用的成束、成簇的材料(品目96.03)。
二、仅按长度而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视为未加工品,归入品目05.01。
三、本协调制度所称“兽牙”,是指象、河马、海象、一角鲸和野猪的长牙、犀角及其他动物的牙齿。
四、本协调制度所称“马毛”,是指马科、牛科动物的鬃毛和尾毛。品目05.11主要包括马毛及废马毛,不论是否制成带衬垫或不带衬垫的毛片。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各种未经加工或仅经简单加工的各种动物质材料。这些材料一般不作食品(某些动物的肠、膀胱及胃除外),而且协调制度的其他章也不包括它们。
本章不包括:
一、动物脂肪(第二章或第十五章)。
二、未烹煮的食用动物皮(第二章)或鱼皮(第三章)(烹煮的皮归入第十六章)。
三、食用鱼鳍、鱼头、鱼尾、鱼鳔及其他食用鱼杂碎(第三章)。
四、已干燥的治疗用腺体及其他器官,不论已否制成粉末(第三十章)。
五、动物肥料(第三十一章)。
六、生皮及皮张(未加工或经洗涤、消毒或为了保藏而作过处理但未进一步加工的带有羽毛或羽绒的整张鸟皮或不完整鸟皮(第四十一章)。
七、毛皮(第四十三章)。
八、蚕丝、羊毛及其他动物纺织原料(马毛及废马毛除外)(第十一类)。
九、天然或养殖珍珠(第七十一章)。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注释:
一、本类所称的各属种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包括其幼仔在内。
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干的产品,均包括经脱水、蒸发或冷冻干燥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