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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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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15.01 猪脂肪(包括已炼制的猪油)及家禽脂肪,但品目02.09及15.03的货品除外:
15.01 Pig fat (including lard) and poultry fat, other than that of heading 02.09 or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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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01  猪脂肪(包括已炼制的猪油)及家禽脂肪,但品目02.09及15.03的货品除外:

           10  —    猪油

           20  —    其他猪脂肪

           90  —    其他

     

        本品目的脂肪可经任何方法加工(例如,炼制、压榨或溶剂提取)而得。最常见的加工方法是湿炼(用蒸汽或低温)及干炼。在干炼过程中,由高温炼出部分脂肪,然后再压榨压出部分脂肪,两部分脂肪汇在一起。有时,残存在油渣里的脂肪还可用溶剂提取。

        根据以上所述,本品目包括:

        ──猪油,一种柔软乳白色固态或半固态食用脂肪,从猪的脂肪组织制得。根据所用的生产方法和脂肪组织不同,所得的猪油也不同。例如,最高级的食用猪脂肪一般是用猪腹部内的板油通过干炼制得。大部分猪油已除异味,有时还可能加入抗氧化剂以防酸败。

        加有少量月桂叶或其他调味香料的猪油,如基本特征未改变的,仍归入本品目。可是,含猪油的食用混合物或食品不归入本品目(归入品目15.17)。

        ──其他猪脂肪,包括骨脂、从废料制得的脂肪及其他不适合供人食用的脂肪,例如,工业用及动物饲料用脂肪。

        ──家禽脂肪,包括骨脂及从废料制得的脂肪。

        从新鲜骨头制得的骨脂呈白色或淡黄色,稠度和气味象牛脂;而从不新鲜的骨头制得的骨脂柔软,呈颗粒状,土黄色或棕褐色,有一股难闻的气味。骨脂用于制肥皂、蜡烛或作润滑剂。

        从废料制得的油脂是牲油脂,即从动物其他废料及剩料(舌、肚、碎料等)或从废碎皮制得的脂肪。它们通常具有以下特征:色深、味难闻,游离脂肪酸(油酸、软脂酸等)、胆固醇及杂质等含量高,熔点低于本品目的猪油及其他脂肪。主要用于技术方面。

        这些脂肪可以是初榨的,也可以是精制的。精制油要通过中和、用漂白土处理、吹入过热蒸汽、过滤等工序。

        这些产品用于制食品、膏药、肥皂等。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品目02.09的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

        (二)猪油硬脂及液体猪油(品目15.03)。

        (三)非从本品目所述的动物制得的脂肪(品目15.02、15.04或15.06)。

        (四)品目15.06的骨油。

        (五)人造猪油(品目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