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4 胡椒;辣椒干及辣椒粉:
— 胡椒:
11 — — 未磨
12 — — 已磨
— 辣椒:
21 — — 干,未磨
22 — — 已磨
一、胡椒
所称“胡椒”,包括槟榔胡椒属的所有胡椒植物的籽或果,但爪哇胡椒(荜澄茄)除外(品目12.11)。商业上主要品种有胡椒属胡椒,即黑胡椒及白胡椒。将未成熟胡椒果加以曝晒或烟熏(有时用沸水处理后再晒或熏),即成为黑胡椒。白胡椒是将已近成熟的胡椒果通过水浸或轻微发酵除去其果肉及外皮制得;通常也有将黑胡椒外层磨去制得的。白胡椒实际上为黄灰色,不如黑胡椒那样辛辣。
长椒为胡椒的另一种。
本品目还包括胡椒地脚。
某些产品被误称为胡椒,而实际上是辣椒,例如,印度辣椒、土耳其辣椒、西班牙辣椒、长辣椒及牙买加辣椒。
二、辣椒(包括多香果)干及辣椒粉
辣椒是辣椒属植物果实,包括两个主要类别——墨西哥红辣椒和匈牙利红辣椒,其中又有许多品种(例如,卡宴辣椒、塞拉利昂及桑给巴尔辣椒、西班牙及匈牙利红辣椒等)。
多香果属果实包括牙买加胡椒(又称丁香胡椒、英国胡椒或多香果)。
以上这些果实的共同特点是都有一种持久的强烈辛辣味道,但有些种类的辣椒并不具辛辣味(例如,甜椒)。
本品目不包括未捣碎或未磨碎的辣椒属或多香果属植物的鲜果实(品目07.09)。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注释:
一、品目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同一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仍应归入该品目;
(二)不同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入品目09.10。
品目09.04至09.10的产品〔或上述(一)或(二)项的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原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基本特性已经改变的,则不应归入本章;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应归入品目21.03。
二、本章不包括荜澄茄椒或品目12.11的其他产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咖啡、茶及马黛茶。
二、调味香料,即富含精油及芳香素的一组植物产品(包括籽仁等),由于其特有的味道,主要用作调味品。
这类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捣碎或制成粉末。
关于品目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如何归类问题,参见本章注释一。该注释规定,品目09.04至09.10所列的产品〔或该注释(一)或(二)项内的混合物〕如果加添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这些品目所列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
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加有以下物质的调味香料及混合调味香料:
(一)稀释剂(干剂)(例如,谷物粉、面包干粉、右旋糖等),加入后便于调制食品时确定所加份量及香料均匀度。
(二)食物着色剂(例如,叶黄素)。
(三)增强香料味道的物质(增效剂),例如,谷氨酸钠。
(四)盐或化学抗氧剂等,通常少量加入,用以保存香料并延长其调味效力。
加有本身有调味作用的其他章所列物质的调味香料(包括混合调味香料),如果所加物质份量并不影响其调味香料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本章。
本章还包括由归入不同章(例如,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的香料作物及其部分品、香料子仁或香料果实(完整、切开、捣碎、磨碎或研粉)组成的混合物。这些混合物可直接用作饮料香精或用于制造饮料的调制精汁,并且:
1.其基本特征来源于品目09.04至09.10中某一品目所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酌情归入品目09.04至09.10)。
2.其基本特征来源于品目09.04至09.10所列两种及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品目09.10)。
但本章不包括其基本特征不是来源于以上1项所述产品或2项所述混合物的混合品(品目21.06)。
本章也不包括:
(一)第七章的蔬菜(例如,欧芹、细叶芹、龙蒿、水芹、甜茉乔栾那、芫荽及莳萝)。
(二)芥末籽(品目12.07);芥末粉,不论是否调制(品目21.03)。
(三)啤酒花(品目12.10)。
(四)虽能用作调味香料,但多用于制造香料及药物的某些果实、籽仁及植物部分(品目12.11)(例如,肉桂果、迷迭香、野茉乔栾那、罗勒、琉璃苣、海索草、各种薄荷、芸香及鼠尾草)。
(五)混合调味品(品目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