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8 肉豆蔻、肉豆蔻衣及豆蔻:
— 肉豆蔻:
11 — — 未磨
12 — — 已磨
— 肉豆蔻衣:
21 — — 未磨
22 — — 已磨
— 豆蔻:
31 — — 未磨
32 — — 已磨
本品目包括:
一、圆的或长的肉豆蔻,不论是否去壳。
二、肉豆蔻衣,即肉豆蔻的膜质假种皮,长于外壳与果仁之间,通常切成条形,与肉豆蔻功用相同甚至更为显著。新鲜时颜色鲜红,时间长了颜色逐渐变黄,而且变脆和象角质物质那样半透明。有些肉豆蔻衣呈亚麻色,甚至白色。
三、豆蔻:
(一)葡萄豆蔻,因其象葡萄那样成簇地密集生长而得名。报验时有时成簇,但更多的是各粒分开,每粒象葡萄籽那样大小。葡萄豆蔻为灰白色,圆而三面凸出,粒轻带膜。果内分三部分,含有许多芳香而带辛辣味的籽。
(二)小豆蔻及中豆蔻,结构和功用与葡萄豆蔻相似,但三个角更明显、更细长。
(三)大豆蔻,呈三角形,27~40毫米长,有棕色外壳。
(四)非洲豆蔻,报验时几乎都是去壳的,粒小细长,带角。籽粒表面虽然粗糙,但有如涂过清漆一样的光泽。本身无气味,但辛辣如胡椒。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注释:
一、品目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同一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仍应归入该品目;
(二)不同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入品目09.10。
品目09.04至09.10的产品〔或上述(一)或(二)项的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原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基本特性已经改变的,则不应归入本章;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应归入品目21.03。
二、本章不包括荜澄茄椒或品目12.11的其他产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咖啡、茶及马黛茶。
二、调味香料,即富含精油及芳香素的一组植物产品(包括籽仁等),由于其特有的味道,主要用作调味品。
这类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捣碎或制成粉末。
关于品目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如何归类问题,参见本章注释一。该注释规定,品目09.04至09.10所列的产品〔或该注释(一)或(二)项内的混合物〕如果加添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这些品目所列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
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加有以下物质的调味香料及混合调味香料:
(一)稀释剂(干剂)(例如,谷物粉、面包干粉、右旋糖等),加入后便于调制食品时确定所加份量及香料均匀度。
(二)食物着色剂(例如,叶黄素)。
(三)增强香料味道的物质(增效剂),例如,谷氨酸钠。
(四)盐或化学抗氧剂等,通常少量加入,用以保存香料并延长其调味效力。
加有本身有调味作用的其他章所列物质的调味香料(包括混合调味香料),如果所加物质份量并不影响其调味香料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本章。
本章还包括由归入不同章(例如,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的香料作物及其部分品、香料子仁或香料果实(完整、切开、捣碎、磨碎或研粉)组成的混合物。这些混合物可直接用作饮料香精或用于制造饮料的调制精汁,并且:
1.其基本特征来源于品目09.04至09.10中某一品目所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酌情归入品目09.04至09.10)。
2.其基本特征来源于品目09.04至09.10所列两种及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品目09.10)。
但本章不包括其基本特征不是来源于以上1项所述产品或2项所述混合物的混合品(品目21.06)。
本章也不包括:
(一)第七章的蔬菜(例如,欧芹、细叶芹、龙蒿、水芹、甜茉乔栾那、芫荽及莳萝)。
(二)芥末籽(品目12.07);芥末粉,不论是否调制(品目21.03)。
(三)啤酒花(品目12.10)。
(四)虽能用作调味香料,但多用于制造香料及药物的某些果实、籽仁及植物部分(品目12.11)(例如,肉桂果、迷迭香、野茉乔栾那、罗勒、琉璃苣、海索草、各种薄荷、芸香及鼠尾草)。
(五)混合调味品(品目21.03)。